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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总包应签订合同!

2022-02-19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4月1日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


 
2023年4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
“一体化”管理模式指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下同)、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建立电子化“一机一档”


 

各地及建筑机械专委会通过信息归集系统对“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立电子化“一机一档”;
动态记录机械设备出厂质保资料及自2023年4月1日起新进场后的租赁、安拆、维保、检测、验收等档案资料。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此模式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在招标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对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工程建设相关评奖评优予以优先推荐。

 


总包应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合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总体责任,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服务合同》(示范合同文本详见附件4),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附件4见文章末尾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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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一体化”应用管理
1.“一体化”管理模式要求。2023年4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模式指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下同)、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2.“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各地应确保“一体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具备质量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施,配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
3.“一体化”企业信息归集。各地及建筑机械专委会通过“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网址:www.sznbm.com,以下简称“信息归集系统”)对“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归集并维护(信息归集表详见附件1),获取企业信息归集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信息归集系统将定期公布已进行信息归集的“一体化”企业名单及相关动态考核结果
4.建立电子化“一机一档”。各地及建筑机械专委会通过信息归集系统对“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立电子化“一机一档”,动态记录机械设备出厂质保资料及自2023年4月1日起新进场后的租赁、安拆、维保、检测、验收等档案资料。通过信息归集系统生成“一机一档”二维码及设备编号,制作成铭牌(铭牌样式详见附件3),与使用登记证同步张贴在近地面显著位置,实现建筑起重机械档案记录扫码可追溯。
二、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总体责任,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服务合同》(示范合同文本详见附件4),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职责,负责办理使用登记,使用过程中落实安全检查和日常保养,对“一体化”企业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2.“一体化”企业主体责任。要落实“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将企业、人员以及设备租赁、安拆、维保、检测、验收等信息录入信息归集系统。
三、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1.提高认识。各地住建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各环节管理方式统一,安全责任明确,能够防范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2.大力推广。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在招标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对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工程建设相关评奖评优予以优先推荐
3.加强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在安装告知环节加强对“一体化”企业信息归集、建筑起重机械二维码铭牌及示范合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加强抽查、巡查,现场扫码查看建筑起重机械电子化“一机一档”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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