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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 搅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2017-11-26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管字〔2018〕6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

搅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西海岸新区城建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规范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PG电子设工程 “禁现”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发布实施后,全市规划城区内“禁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提升工程质量和环保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区域、部分项目无视通告要求,违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

对此,各建筑、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认识“禁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施工现场“禁现”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禁现”规定。

“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石、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各类设备,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禁现”工作,并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

(一)落PG电子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选用预拌砂浆,并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

(二)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2.预拌砂浆进场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核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并依法签订购货合同。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估算砂浆用量,明确进场检验项目、复检方案、检验批,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进场时,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按规定批次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5.施工现场应坚持进场产品“先检后用”的原则,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6.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复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产品留存影像记录后进行取样和送检,在试样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规格型号、进场数量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砂浆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7.检测机构应核对预拌砂浆产品试样标识、封志,确保与委托单一致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预拌砂浆产品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对在工程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石、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及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各类设备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混用和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依法查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在“禁现”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省政府第21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第十条(三十四)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考核扣10分;依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第十条(二十五)款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考核扣10分;依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四十六)款规定,对施工单位考核扣10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款规定,对项目经理考核扣10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二条(三十五)款规定,对监理单位考核扣10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一)款规定,对项目总监考核扣10分。

3.工程施工现场混用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依据《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考核扣5分;依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一条(九)款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考核扣5分;依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三条(四十三)款规定,对施工单位考核扣5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款规定,对项目经理考核扣5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三条(二十八)款规定,对监理单位考核扣5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六)款规定,对项目总监考核扣5分。

(三)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监督管理

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检测、降低产品质量、低质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示其不良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预拌砂浆产品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并建议省有关部门收回生产企业的《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四)加强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当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改正。

市城乡建设委预拌砂浆推进工作专班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快推进“禁现”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果。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园林等相关职能单位,应及时检查负责领域内的“禁现”推进工作,研究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与预拌砂浆推进工作专班沟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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